公共管理平台 | 建设企业评估公示一张网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部委文件

关于印发《洛阳市关于建设系统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建设领域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实行)的通知

发布日间:2018-12-05   浏览次数:520

洛建〔2018〕166号


洛阳市建设系统建立完善守信

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建设领域诚信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65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17〕44号),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着力推进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共享,着力构建激励诚信、惩戒失信和奖惩协同三大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实现覆盖建设系统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基本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年底前,规范完善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建成触发反馈、信用修复、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

(三)基本原则

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坚持部门联动、社会协同。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坚持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坚持重点突破、示范带动。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失信问题。

坚持以德为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宣传教育引导人们树立向善、向上、向前的诚信意识,弘扬真善美,鞭笞假丑恶,营造良好的社会人文诚信环境。

(四)联合奖惩实施主体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属各事业单位、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加快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基础建设

(一)加强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建设。梳理制定信用信息目录,出台信用信息归集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实现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全覆盖,不留死角和盲区。

(二)加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持续推进市信用信息综合平台运营、维护及升级改造工作,建设完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加快建设各县(市、区)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各信息系统平台数据全面对接。

三、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一)建立事前信用承诺机制。在“洛阳城建信息网”开辟诚信承诺专栏,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和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诚信承诺活动,激励市场主体守信践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形成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二)培育、推介和宣传诚信典型。组织开展诚信创建活动,持续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培育诚信典型。每年召开洛阳市城建系统诚信建设表彰会或座谈会,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扩大社会影响。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洛阳城建信息网”进行公示。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并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纳入诚信“红榜”向社会公开发布。大力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发挥诚信典型的示范作用。

(三)加大对诚信行为的褒扬和激励。对诚信行政相对人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诚信市场主体、诚信个人优先提供公共服务。对企业按诚信等级实施分类监管。

1.对诚信主体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有相关职能的各科室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容缺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2.对诚信主体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机关各科(室),委属各事业单位,各县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在实施公共服务过程中,应主动查询市场主体及其法人代表、高管人员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管理服务决策的参考。在实施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安排、招商引资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予以支持。

3.对诚信主体实施分类监管。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实施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为诚信市场主体提供便利服务。对诚信典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适当优化抽查频次。

四、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一)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欠薪或恶意欠缴“五险一金”、非法集资、合同欺诈、无证照经营、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二)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三)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并依托洛阳市信用信息综合平台、洛阳城建信息网、信用洛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公示;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提供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查询服务,便于有关市场主体识别失信行为并对失信主体进行惩戒。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四)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引导行业协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五)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

(六)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五、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一)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依法对激励和惩戒对象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

(二)实施部门协同联动。对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发起部门协同联合激励与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

(三)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着力推进信息公开。推动各部门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洛阳城建信息网公示,并同步报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

(四)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依托洛阳市信用信息综合平台联合激励惩戒系统,将平台的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中推动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为第三方征信机构创造需求。健全征信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

(五)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推动落实诚信建设“红黑榜”发布制度,落实对“红榜”、“黑榜”企业和个人的褒奖和约束措施,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和退出机制。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参考使用。

(六)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逐步完善强制性措施和推荐性措施,推动相关法规制度建设。落实对重大失信企业、违法失信上市公司、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单位及责任人的联合惩戒备忘录,对同时被纳入两个及以上领域黑名单的严重失信企业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七)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八)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发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在洛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为加强城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成立“洛阳市城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综合科,负责全市城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也要建立相应机构,加强城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城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整合利用各方资源,强化组织实施,加强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统筹协调。

(二)明确职责任务。各有关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分解细化任务,明确推进措施,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强考核评估。洛阳市城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方案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将联合惩戒的落实情况纳入委综合评价、绩效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内容。将全年联合奖惩工作开展情况报市政府信用办。